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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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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原则

  来访者个人资料登记可自愿填写,咨询人员保守来访者的秘密,妥善保管咨询记录、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如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应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法律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下,心理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向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或***人士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但仍需严格***知晓范围。由于科研、教学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适当使用心理咨询中获得的信息,但应隐去当事人的个人身份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身份被识别的有关信息。

  (二)理解支持原则

  咨询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评判对错,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应立足于支持、帮助和促进来访者的身心健康发展,发展与矫正相结合、预防与治疗相结合,以发展性和预防性咨询为主,以矫正和治疗为辅。

  (三)时间限定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60分钟,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使来访者产生依赖或信任度降低等,影响咨询的健康发展。

  (四)自愿原则既“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人员不主动为其做咨询,只有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咨询、寻求咨询心理援助的才能接受咨询。***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基于其自身的意愿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同时,还应尊重对当事人具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的家长或其他人士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主要基于对当事人具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的家长或其他人士的意愿。“来者不拒”,指对来访者一视同仁,积极向其提供可能的帮助。“去者不追”,指咨询过程中,若来访者要求退出或离开,应及时安排,做好结束工作,不勉强建议来访者完成咨询过程,但心理危机干预则不受此条***。

  (五)感情限定原则

  良好咨询关系的确立是咨询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但要避免与当事人建立非咨询关系的私人关系,超越咨询关系之外密切交往和接触混淆了工作关系和私人交往关系的边界,容易让来访者产生错觉和误解。而且个人间接触过密,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人员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干扰咨询工作的开展,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所以,来自来访者的物质或精神方面的赠与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在终止咨询之前也是应该予以拒绝的。咨询结束后,在任何地方遇见过去的来访者都不做出反应和问候。

  (六)重大决定延期原则

  心理咨询期问,由于来访者情绪焦虑、烦躁、不稳和动摇,理智程度下降,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手术、辞职、调换工作、退学、转学、离婚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理性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一般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七)客观中立原则

  心理咨询人员在咨询过程中,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以自身的价值观评判来访者的心理和行为,更不对来访者进行批评或指责。此外,心理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避免对家人、熟人、亲戚、同事、朋友及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士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若有此类人士寻求心理咨询服务,应转介给其他心理咨询工作者。

  (八)***能力限定原则

  任何心理咨询工作者都可能存在某些方面的局限,在来访者面临的问题超出***能力范围时,应主动、及时地把来访者转介给更合适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其他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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